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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进程,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重要的融资手段。而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讨论美国特殊目的载体机构的发展和法律规制与美国的法律、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试图找出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发展和金融监管、法律变革之间内在的联系,同时本文也讨论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并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发展与美国做了对比,意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找出中美在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规制、监管方面的差异,以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
本文引言部分主要简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和中国的发展情况,第二章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进行了简短的评论,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作用的评价,明确了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和地位,为后面对特殊目的载体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的发展情况及其与美国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关系,每一个时期不同的经济形势和金融监管理念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都会对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本章也对美国在投资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以及会计准则上如何监管特殊目的载体以及监管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做了介绍。在第四章本文通过案例和对法律的研究对美国如何做到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做了介绍,包括破产隔离制度、真实销售的认定以及实质合并几个部分。
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最重要的两章,前三章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的监管、法律以及风险隔离的介绍,都是为第五章进行中美之间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的比较和第六章我国应如何完善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规制做准备的。第五章首先对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做了简短的介绍,并通过立法模式、监管理念、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比较,结合中美两国不同的国情、立法对这些不同做了简要的分析。第六章在第七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应如何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规制做了相应的讨论。首先,虽然美国分散立法的模式确实可以灵活的应对市场出现的新的情况,但这是建立在美国健全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我国应当采用集中立法的模式,起草关于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的单行法,弥补我国现阶段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对这部单行法中应包括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同时结合特殊目的载体法律规制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本文还对我国在金融分业经营和金融监管体制应如何改革作了相关的讨论。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也应当采用混业经营的体制才能真正的促进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特别是组织形式的完善,同时也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阶段仍不具备进行统一监管的条件,分业监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形式,但在以后的监管中,随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监管机关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同时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特殊目的载体机构的发展,我国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也应当向兼顾金融安全和竞争的监管理念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