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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丰富的公共景区资源,为国家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于公共景区资源的属性认识不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抬高门票价格,制定不合理门票优惠政策,事实上给公众平等、自由利用公共景区资源带来障碍,削弱了公共资源的公益性。因此,从行政法视角研究政府对公共景区门票价格的管制十分必要。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公共景区资源属于公众用公物,适用行政公物理论,基于公物理论研究公共景区门票价格的管制,对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规范公共景区经营管理权力,维护公共景区的公益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对于公共景区资源的利用属于对公物的自由利用,门票是使用公物的限制性门槛,门票收费行为属于行政收费,应遵循公物收费的一般原则。当前我国对于公共景区的管制存在一些问题,景区门票水平仍然较高,违反公物自由利用的免费、低费原则;门票优惠政策存在基于地域、身份、年龄、身高歧视,违反了公物利用的平等原则;公共景区管理机构横纵向权力配置不合理,纵向上中央权力空置,地方强势,横向上执法权收益权集中,执法权难以发挥作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缺乏规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优惠政策审查制度;加强中央权威,完善惩戒机制;分离景区的执法权收益权;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