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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因具有法定的加重情节而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并由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我国97刑法公布后,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情节加重犯,对于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加重情节的情节加重犯,直接依据刑法或司法解释。但我国仍然存在大量的以抽象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作为法定刑加重情节的情节加重犯,实践中并无司法解释予以遵循,而更多地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对加重犯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仅有利于区分重罪和轻罪,而且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最终实现。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对情节加重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内容包括情节加重犯概述、未完成形态、情节加重犯和共同犯罪及其罪数形态、加重情节的认定等问题。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述,在概念中强调了情节加重犯犯罪构成的相对独立性。然后对情节加重犯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应当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而不应视为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问题,本文认为情节加重犯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其前提是将加重构成作为一个整体,即将加重情节与基本犯一起作为整体进行考察,而不应将基本罪与加重情节分开作为两个部分。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一般情况下要依赖于基本犯的既遂,基本犯未遂,情节加重犯也是未遂。文章第二部分对国内外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和评析,认为应通过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法使刑法对抽象加重情节的规定逐渐具体化、明确化,以期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文章第三部分对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及其罪数形态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于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的同一关系,即行为人之行为均构成加重的共同犯罪,文章对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情节加重犯与共犯的交叉关系进行了探讨,文章第四部分对如何认定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特别是对如何认定抽象性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当某种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犯罪情节表明其社会危害程度比较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罚不当其罪时,这种犯罪情节才是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