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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基础,它是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安宁的重要保障,司法,毫不夸张地说是一个法治国家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在此,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能否做到公正、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能否得到满足,司法公正是否能得以实现,亦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而且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审判高效、审判廉洁实现的基础。反之,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地进行活动,则本已经急速膨胀的行政权力就会变得更加无边无际、无所制约。各种行政腐败、政治腐败也就随之产生,这将严重影响公民对法治国家的评价和期待。而所谓的审判独立,就是指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而不应该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等非程序性的干预。审判独立已经成为一种历史性的选择。论文从审判独立制度的历史渊源入手,阐述了古代的分权思想以及资产阶级权力分立学说的确立和发展。当今西方国家的审判独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表现在法官的选任方面、物质保障方面以及惩戒方面。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直到清末民初才出现,并在百年来经历了一些波折,最近三十年才慢慢进入发展轨道。审判毕竟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所以在审判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人为干扰。这些干扰包括外界干扰与内在干扰,这些都阻碍了我国审判独立的发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绊脚石。其中外在因素是指政法委的干涉、权力机关的束缚与舆论媒体的影响。内在因素则是指法院难以摆脱因为人财物而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以及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色彩严重。针对审判独立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症下药”从而达到治标治本的功效。体制问题需要从内部打破。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利于审判独立的实现,所以应该加强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制度。为了避免法院受到地方控制人财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循序渐进地在法院系统实行纵向垂直管理,还应该改革地方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面对外界对审判独立的影响,我国应该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从而保障审判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废除案件审批制与请示制度,使一线审判员能够独立审判;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破除审判行政化色彩;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实现审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