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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它与一般违约责任之间到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还是相互平行的关系未有定论。本文通过研究国际上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列模式与统合模式,通过研究并列模式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德国法从并列模式转变为统合模式的发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法采取统合模式的立法趋势,得出我国采取统合模式的结论。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时间点让它与缔约过失责任有重叠,瑕疵履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状态又让瑕疵担保责任与错误、欺诈具有某种关联性而在特定情形下竞合。在法律实务中,无论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还是被告在答辩时,甚至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这些区别都不甚在意,甚至弄混用错,造成争议焦点不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书对诉讼请求的回应不周延等情况。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其他制度竞合问题,理论研究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实务中也不够重视。这需要我们系统地整理和研究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有重叠的其他制度,厘清它们之间的界限,使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合理化、正当化。本文主要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的竞合问题,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研究得出,在我国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为选择竞合关系,买受人可以自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在消费合同欺诈纠纷中,为获得最全面的救济,买受人应该在请求经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对其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概述。首先,分析瑕疵担保责任在责任体系中的位置。随着现代债法的发展,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本部分通过分析现有学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和发展为脉络研究其在我国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其次,讨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物的瑕疵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探讨瑕疵担保责任的各种救济方式及其适用先后顺序。最后,对我国买卖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通过对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剖析,为下文打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进行讨论。首先,分析了其竞合的可能性,并对排除竞合的情况作了讨论。其次,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义务来源、救济方式、救济范围方面的不同点,说明在适用上对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区分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分情况讨论了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请求权基础,并说明了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的法条。通过分析得出在竞合时的请求权基础选择上,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然后引入价值衡量,从平衡意思自治原则和促进交易原则角度进行选择。第三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适用中区分上的问题,指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竞合研究讨论不周延。其次,通过整理现有研究与实务案例,结合实务案例试厘清不同情况下的制度选择。最后,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辨析,总结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