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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渠道,尽管我国已在2001年《信托法》就对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实务中公益信托却一直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大部分公众都认为现有的基金会已经可以很好的发展公益事业,因此,没有必要再引入与我国法律渊源相冲突的公益信托制度。近年来,随着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基金会显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基金会资金去向不明导致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我们有必要引进发展历史悠久且具有独特价值的公益信托制度来弥补基金会的不足。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相比较,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公益信托的设立成本低、监督管理效率高、财产更有利于保值增值且安全性也更高、更有利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公众对相关制度的认识不足,相关配套的制度不是规定混乱就是缺乏规定。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发展历史久远、相关制度已是日臻完善;民法法系中日本的公益信托也发展较为成熟,这些国家的先进制度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值得我国借鉴。发展我国公益信托,应结合我国本土文化,借鉴这些先进经验。我们要重视公益信托立法、完善公益信托法律体系、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降低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简化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统一公益信托的监管部门、确定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细化信托监察人的职权、明确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税种、建立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的监管制度,通过这些政策措施来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