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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法治观念对于公民行为有着很重要的影响,越独立且正确的法治观念越能促使公民产生积极的社会行为,并且在排除了一些客观的不利因素后,法治观念可以在公民个体中自我发展和完善,使得公民在参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行为获得更大的积极指引。同时,公民法治观念的功能发挥也正是法治国家构建的核心所在。因为法治国家的实现,首先就依赖于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自己的一种行动方式。而法律之所以需要民众个体的法治观念内在完善,目的是为了形成一种创造性的生活力量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与公民的法治观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法治观念的积极指引下,公民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的沿着法治的轨道,往良性的方面迈进。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种种现实情况导致农村的法律现状令人担忧。农村法制环境的缺失和农民法治观念的淡薄,成为了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束缚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日益完善之时,研究并分析农民的法治观念对于农民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指引,协调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评价普法工作的成效,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通过在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农民中开展“关于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关系”的问卷调查,并以此为实证样本,研究目前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法律认知情况、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同情况以及农民法治观念的形成途径和农民的实际法律需求,评估普法工作在农村开展的实效。并通过对农民法治观念与法律行为相关关系的分析,寻找观念与行为脱节的原因以及在提升农民法治观念方面更为有效的手段方式,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让“文本的法”内化成为农民“心中的法”,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