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和参与:奥古斯丁伦理思想中的秩序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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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通过对奥古斯丁伦理思想中秩序内涵的解析,回应在现代社会伦理困境中,普通个体如何自我安顿的问题。奥古斯丁放弃通过理性实现人上升的希腊哲学路径,而将意志作为人之自然的一部分,并以之为实现人的完全,即内在有序性的关键。恶的来源因此不再仅仅是无知,而更是意志的错误转向。而再进一步的原因,则似乎在于人从无中被造的限度。  人与神之间的正当秩序被奥古斯丁作为人的存在和社会性参与的根本基点。他认为人之罪的本质部分在于这一正当秩序的崩坏,而救赎的本质则在于这一正当秩序的恢复。只有在这一正当秩序建立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的友爱才真正成为可能,而婚姻也才有其属灵的意义,即作为一种圣礼使在情欲上无法自制的个体可以安顿在正当秩序中。人与神之间正当秩序的恢复并不意味着人的内在有序性就完全恢复了,更不意味着人得以实现内在的完美秩序,这在现世只有极少数得到神恩典的人才能实现。  个体不能仅关注自己在存在层面的更新,也需对邻人尽爱的责任。对于政治,要忍受恶政,因为要尊重神所设立的秩序,但又要去纠正邻人恶行,因为爱内含着纠正的行动。此外,政治暴力和战争终究是恶的,但因目的和必要性而可以以恶为善。奥古斯丁也不认为在地上可以建立理想国度,即便是基督徒的政权也不可能。政治共同体中完全的和平和正义,只有在天国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独立自存的人之间才能有真正的政治共同体。论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奥古斯丁指明普通个体放弃对在现世实现完美秩序的希冀后,依然可以安顿在正当秩序中,从而确立伦理的普遍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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