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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治”到“治理”是现代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相比较于统
治,治理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非意识形态化的行政管理。治理的
公共行政强调重塑公民与政府的关系;重新审视政府的职能与作用;注重权力
结构的调整,体现了放松管制与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的多样化。
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它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
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到了现代,它与公共行政之间是相互依存与良性互动关系。
行政法应该从总体上动态地考察公共行政变迁中所出现的法现象,找出其中存
在的问题,并探究其解决办法。
“行政法模式”是行政法的形态、模型、形式或类型,是行政法某个阶段
典型特征的理论化和固定化。上述上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公共行政向“治理”
方向迈进的改革,导致在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与新问题,而这些现
象与问题必然会影响到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对传统的行政法模式带来冲击。基
于我国传统的行政法模式,人们往往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国家独占性以及
单方性、强制性与干预性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这就对公共行政
变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显得束手无策。
因此,为了应对公共行政的变化,从行政法上解释甚至解决由此带来的问
题与矛盾,就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进行行政法的革新。这不仅涉及到行
政法观念的转变、研究范围的调整与内容的更新,更涉及到对以行政机关和行
政权力为主线的传统行政法模式的改造与重构。与现代公共行政开放性、动态
性、复杂性相适应的行政法模式应当具有服务与合作的属性,行政法也应当对
广泛的公共行政领域、多元化的行政主体、多样化的行政行为、有序的行政程
序和有效的行政救济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模式既反映了
这样一种现实:强政府在部分公共行政领域的退出、社会公行政领域的扩大和
社会公行政主体自主治理的兴起;又要求构建和完善这样一种制度:各行政主
体与相对人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正和博弈”,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促
进社会的均衡、持续和健康发展。
行政法模式的转变,体现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但必须承认的是,这种转
变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并不是广泛而全面的,而是渐进的,有着范围与界限。
关键词:统治,治理,行政法模式,服务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