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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腐败惩治力度。在治理腐败的工作中,权色交易现象往往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性行贿人通过将“女色”作为与权力交易的“筹码”,企图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谋取个人利益。诚然,“性贿赂”行为违反党纪和法律,应受追责;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仅对涉及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部分的“性贿赂”有所规制,而对于单纯的“性贿赂”行为则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单纯的“性贿赂”行为在认定和处理上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无法对单纯的“性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逃避了刑法的追责。因此,通过完善“性贿赂”的刑法规制、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从而更好地治理“性贿赂”腐败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通过列举、总结三个涉及“性贿赂”的真实案例中的法律争议,明晰“性贿赂”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处理,阐述“性贿赂”的域外规制现状、域内刑法规制争议,并提出对完善“性贿赂”刑法规制、解决认定和处罚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具体将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案情概述及争议焦点,主要通过介绍三个案例,总结案例中涉及“性贿赂”行为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通过对“性贿赂”的基本概念、涉及人员、定性及区分等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分析,对争议焦点展开阐述;第三部分是在前文对“性贿赂”案例存在法律规制空白的分析基础上,介绍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于“性贿赂”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认定经验,给国内案例的处理提供启示,并介绍域内学者就具体的“性贿赂”刑法规制问题的争议观点,以及阐述“性贿赂”应当进行刑法规制的理由;第四部分是对“性贿赂”的刑法规制模式探讨,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最终试找出“性贿赂”刑法规制的最佳模式以更好地解决“性贿赂”的认定和处罚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