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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民法典的设计中所安排的知识产权制度份量过小。无论是理论还是立法实践,我国民法典传统都排斥知识产权法进入。这一根源在于范式民法典物债二分结构的巨大影响。范式民法典的这一财产观符合范式民法典制定的社会现实,但其已经无法对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做出完整有效的回应。从现实看,范式民法典的物债二分结构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物的支配和无形财产的支配都是主体的人对客体的世界支配的方式。物债二分内在逻辑不周延,无法完全应对新兴的社会关系。亟需革新建立新的财产权结构统领物权及知识产权。我国民法体系下物权结构的背后是财产支配的结构。采用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可以对物权和知识产权进行实证的研究。通过对物权结构的拆解,可以发现物权的支配力来自于物理上的支配。物权效力体现了支配力如何展开。直接控制、独占排他、独立处分性、公示公信制度、基于支配力的请求权反映了物权后财产权的逻辑。我国采用的范式民法典在物权之上留有了财产权的空间。这个空间为知识产权法的入典留下了可能性。通过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做同样的实证研究,可以分析得到知识产权的支配结构。不以知识产权的对象认识知识产权,而是以实证的观点看,知识产权所支配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的实质。知识产权法的支配结构体现出无形支配、排他独占、独立处分性、公示公信和知识产权权。知识产权和物权在支配权结构具有一致性。物权和知识产权体现的支配结构也即静态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在支配结构上的一致,知识产权有了入典的可行性。知识产权入典模式有纳入式、糅合式和链接式之分。而无论哪个模式都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个性与民法典共性的协调。第四条路径在于,因为知识产权与物权都具有统一的支配权逻辑,因此,在物权编之后设立知识产权编,而在知识产权编中规定知识产权一般性以及体现知识产权财产权的内容。这样的路径在逻辑上即不破坏潘德克吞体系,又没有湮灭知识产权的个性,是一个可取的方式。知识产权入典需要设立知识产权编,作为有体财产支配之物权编的补充。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主体、公示公信制度、行使方式、保护方式上都有较为统一的规定。将上述可以规定在知识产权编中,搭建知识产权编的条文。这样的知识产权编将具有八章二十一条的结构,在这八章二十一条中,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对象、支配性本质、基本原则、特殊主体、设立和消灭一般规则、公示公信制度、权利形式方法、保护规则、行政管理机构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衔接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