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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转化型抢劫罪较典型抢劫罪而言更具复杂性。由于我国法律对其规定不够细致、完善,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如主体的界定,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问题,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等。本文借助一则案例,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案由。王刚、李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第二部分:案情介绍。王刚、李明在入户盗窃企图逃跑时,被主人赵强碰到,在后院追捕过程中,对赵强实施暴力并致其轻伤后果的整个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其一,王刚、李明二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二,是否适用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其三,二人的犯罪形态之确定。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其一是王刚、李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二是王刚、李明的行为是否适用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其三是王刚、李明的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第五部分:研究结论。笔者首先概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一般理论,包括其定义、性质和特征。即转化型抢劫罪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是转化犯的一种,包括行为的双重性、法定性和转化性三个基本特征。其次根据案例和分歧意见,详细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条件,主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问题;客观条件,主要探讨了“当场”的概念和“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认定标准;主观条件,对特定主观目的的理解和突变抢劫的分析。从而解决分歧意见(一)。接着分析了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提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即如果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则适用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反之不适用。从而解决分歧意见(二)。最后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主张以客体受侵害的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明晰犯罪实行阶段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从而解决分歧意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