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理论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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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年间,区域性经济一体化浪潮计划席卷了整个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分属于不同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许多国家甚至隶属于不止一个组织。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建立的目的在于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由于在组织内部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对外则实行统一或差别性的关税,从而使得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进而增加了各国税基的弹性。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一国以本国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而实行的税收政策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外部效应。一些国家通过减税或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来吸引别国税基,从而导致各国税收“向底部竞争”的劣均衡。虽然对于税收协调是否必然会克服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出于打击国际避税等共同目的以及对有害税收竞争的担忧,使得绝大部分国家积极的参与到了区域性税收协调中来。本文的总体框架是,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理论,即区域性税收协调的起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机制以及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效应;其次,梳理、归纳区域性税收协调在各个经济组织内部的发展,特别是在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盟等内部的发展;再次,在对各区域性经济组织税收协调过程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总结出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发展趋势;最后,将上述规律及发展趋势应用于指导中国实践,提出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以及文章结构和创新之处。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起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税收协调始于双边税收协定(条约),而区域性税收协调则始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两者的区别在于:在自由贸易区下,各成员国对外可以保持不同的关税水平,并实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而关税同盟则要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在静态分析中,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净福利效应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的比较;而在动态分析中,则进一步考虑到低生产效率国的贸易扩张效应和高生产效率国的成本递减效应。其次,利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机制设计。以经典的哈马达模型为基础,归纳出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设计的五个方面:稳定增长的经济环境是前提、利用同一研究方法确定各国比较优势、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协调方法及步骤和违约的惩罚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三种经济效应:资源配置效应、收入分配效应和经济发展效应。本文的第三章梳理了欧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发展的实践过程。在间接税和直接税协调上,分别以具有代表性的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例。在增值税协调方面,欧盟在早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1993年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使得目的地征税原则受到根本性挑战。近期关于增值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完善目前的过渡体制还是采用新的欧盟增值税协调方案。在公司所得税协调上,9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进展,90年代以后随着协调机制有刚性向弹性的转变,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的焦点集中在协调方案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分配公式的确定上。2004年欧盟东扩后,虽然在过去的20年间10个新成员国的税制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根本差异使得欧盟税收协调的难度更大。本文的第四章梳理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亚太地区及其他区域性组织的税收协调的进程。这几个组织大体上都处于关税协调阶段,由于各成员国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历史认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收协调进程缓慢。本文的第五章归纳总结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演进规律和发展阶段。通过归纳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呈现出以下规律:在范围上,多区域性并存,雁阵式发展;在程度上,梯次型逐步深化;在机制上,由刚性转向弹性;在效果上,由重形式到重内容;在发展趋势上,由洲内到跨越洲际协调。从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阶段上来看,大体遵循了关税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统一税的几个阶段。本文的第六章研究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政策取向。首先,分析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可选择方案:域一:中国大陆一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域二:中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美洲自由贸易区;域三:中国-非盟自由贸易协定。其次,重点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步骤及收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系统性梳理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税收协调的发展进程的基础上,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发展规律:在范围上,多区域性并存,雁阵式发展;在程度上,梯次型逐步深化;在机制上,由刚性转向弹性;在效果上,由重形式到重内容;在发展趋势上,由洲内到跨越洲际协调。第二,归纳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设计的五个方面:一是稳定、增长的经济环境是两国税收协调的前提和基础;二是采用相同的研究方法客观分析各国的比较优势,进而确定税收协调的步骤;三是税收协调中的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对于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虽然在理论上表明其可能是正的,但现有实证研究却表明福利效应可能很小,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是很小的福利效应也会因国家规模不同而导致分配不均而导致协调进程缓慢。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机制,使税收协调的收益能适当的弥补成员国的成本,以保证协调的进程;四是税收协调的方法。辅助性是税收协调的基本原则。因为在税收协调过程中一般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协调的方法是两国不断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从税收协调程度较为深入的欧盟来看,协调的方法包括加入标准(即共同体条约)、共同体宪法、指令、建议与报告、政策接近等。依上面次序,税收协调手段的强制性依次减弱,因此税收协调的收益也可能会逐渐降低;五是对于违约的惩罚机制。第三,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的大体阶段:关税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统一税。区域性税收协调始于关税协调;其次,避免双重征税就包括了国外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和征管协助等;而反避税则包括了受控外国公司税、转让定价税、资本弱化税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而随着税收协调的深入,各国可能逐步弱化本国税收主权,而实行统一税。第四,确定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步骤:谈判对象的确定与排序、协调方式的选择和协调机制的确定。总结出我国应坚持的一般原则:与伙伴国必须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南北协定优于南南协定,大国间协定优于小国间协定;虽然地缘关系不是建立联盟的必要条件,但相邻国家间建立联盟却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先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坚持民主、公平的协调机制。第五,确定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可选择方案:域一,中国大陆-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域二,中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美洲自由贸易区;域三,中国-非盟自由贸易协定。而我国目前急需建立的是中国大陆-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等三个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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