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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镇压工人运动,美国国内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案,其中包括1946年的《霍布斯法》、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莱法》、1948年的《蒙特—尼克松法》、1950年的《麦卡伦—伍德法》以及1954年的《布朗纳尔—巴特莱法》。前两部法案涉及劳资关系、限制工会活动等内容,剥夺了工人的经济权利和政治自由;后三部法案的内容歪曲共产主义运动的性质和目的,禁止公民加入共产党等所谓的“阴谋组织”。为了清除国内的颠覆组织,国家机关有权调查教师的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要求教师作忠诚宣誓保证不加入共产党组织,否则将教师从学校的岗位上解聘。这些政府行为干涉了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严重地侵犯了这些政治组织及其成员的宪法权利,同时也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造成消极的影响。 面对政府对个人权利之侵犯,大学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大学教师忠诚宣誓和忠诚调查的宪法案件主要有:1952年的Adlerv.BoardofEducation,Wiemanv.Updegraff,1957年的Sweezyv.NewHampshire,1959年的Barenblattv.UnitedStates,1967年的Keyishianv.TheBoardofRegents,以及Whitehillv.Elkins。Adler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纽约州法强制大学教师作忠诚宣誓的规定,然而该判决结果被最高法院在之后的Keyishian案中推翻。在Sweezy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理由,对相关的州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认定忠诚调查违宪。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eyishian案中将学术自由描述成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切”,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宪法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同时,最高法院也肯定了大学机构的学术自由,即大学的“四项基本原则”——大学在学术之基础上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在上述学术自由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多种宪法解释方法,认为学术自由的涵义应当隐含在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中,肯定了保障大学中的学术自由对追求知识和真理,以及推动民主社会不断进步的价值。同时,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其违宪审查的功能,判决相关的法案因侵犯大学教师言论、结社、信仰等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反了宪法之基本原则而应当被废除,从而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保障提供了充足的判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