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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日趋复杂,并呈现出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导致绝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信息、风险等都很难有足够的理解与认识。加上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能力、财力等多方面均处于弱势,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地位极度不对等,因此,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需要主动承担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义务,并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我国已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出了要求,金融机构也开始以多种方式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教育并未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内容方面存在大量空白,大多规范性文件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的规定也都只是原则性的条文,不具有可操作性,少数规范性文件中虽然相对明确的规定了具体内容,但鉴于法律层级较低而不能对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约束,难以从立法上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其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施机制不明确,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时容易走形式、走过场,金融消费者教育成效不佳。再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性难以实现。最后,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之法律责任不明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相比之下,英美等国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经验十分丰富,已经逐渐形成相对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目的、义务主体以及实施政策等,并设立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门机构或部门,开展多样化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国外的经验对研究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在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金融机构教育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以及确立金融机构义务主体地位,并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促进条例》。二是明确金融机构教育义务实施机制,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三是健全金融机构教育义务保障制度,完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制度以及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评估反馈、激励机制。四是明晰金融机构教育义务违反之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