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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建立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必要根据医疗服务的性质、医疗卫生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定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教育文化产业一样,医疗服务业也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业,医疗卫生服务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能为社会带来健康的劳动力资源,同时还具有受益的普遍性和无差异性,是实现国家社会持续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但是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教育文化产业相比还很欠缺。相关税收法律层级比较低,都以“通知”的形式运行,造成了实践中的种种不合理。经过对我国医院卫生服务机构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参考中国税收统计年鉴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医院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的税收不公平,当私立医院提供与公立医院一样的基本医疗服务时不能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税收制度的设计违反了可税性理论和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私立医院虽然也提供基础医疗服务,但是比照一般服务业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造成其营业税税负不但高于公立医院也高于交通、建筑、文化体育等其他服务业。虽然在09年以后对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都免收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医院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在营改增以后如果仍然比照一般服务业纳税依然负担过重。在对增值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加上对目前世界先进的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总结,得出目前医疗服务的增值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全面征税模式、豁免加退税模式和免税模式,基于模式经济效果的价值判断,结合我国新医改目标所提出的价值取向,分析了这三种模式对我国医疗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制,在保证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兼顾财政支付能力。对能直接或间接享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适用零税率,对企业自主定价的医疗项目采取较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而减少医疗机构增值税负担,并起到鼓励社会办医,从而提高医疗服务体系供给能力的作用。所得税方面,私立医院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优惠。公立医院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对公立医院的无差别、普遍的适用免税税收优惠也激发了公立医院的趋利行为,借助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加剧私立医院竞争的不利地位,对私立医院造成因税收原因形成的不利局面。也助长了私立医院通过频繁的转换性质避免纳税的行为。温州民营医院作为全国民营医院的一个缩影,体现了在现行税制下,民营医院的发展困难。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于2013年对温州市民营医院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6项主要税费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各民营营利性医院的平均6项税费合计值占机构年业务总收人的10.11%,各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约占总收入的14%,民营专科医院的平均年结余额仅占收入的比例约1.32%,民营医院的平均结余率约在7%-9%,低于税收额占其收入的比例。通过对温州民营医院的营业情况和税收负担分析可以发现,营利性医院税负转嫁主要采用压低本院职工工资、提高药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方式。而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私立医院不能长远健康发展,民众对私立医院的评价降低。然而如果营利性医院不转嫁税负,在外有重税、内有非营利医院竞争的双重压力之下,营利性医院的生存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民营医院就会利用税收管理的缺失通过频繁的变更性质来避免纳税。医疗服务的内在本性和现行法律规定决定了营利性医院的服务也具有公益性,营利性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了公益性的医疗产品,但仅仅因为身份的问题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这违反了可税性理论。同时,在这种不合理的税收待遇下市场经济被扭曲,营利医院的公益性流失。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决定了国民健康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发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医疗服务行业,激活公立医院资源调配能力,我们应该改变现有的对私立医院的歧视性税收政策,并把医疗行业从“比照一般服务业”的粗放式管理中提出来,给予比较低的税率。根据医疗行业的基本特性设计相应的税收制度,为医疗卫生事业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为保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发挥,形成税基优惠、税额优惠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的组合拳助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