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效率的提升——以纠纷产生的根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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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纠纷化解的角度看办案,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时很多案件都化解不了一起纠纷,但有时从一起案件开始可以化解很多纠纷。这里面的区别在哪里?“案多人少”是当前法院的突出矛盾。为了解决案多人少,法院已经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过于关注矛盾纠纷化解的末端,而未抓住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此,本文从典型案例入手分析,采用社会学分析方法,探索在现有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如何从纠纷产生根源入手,提升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  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司法效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现状,案件多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案多人少”所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  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既有的提升司法效率的做法,如宋代“务限法”、当今的小额速裁、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审判管理、法官单独序列管理等。这些做法为法院提升司法效率做出了积极贡献,揭示这些做法的共同局限在于,拘泥于矛盾纠纷化解本身,从纠纷化解的末端入手,而没有抓住社会纠纷产生的根源。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为什么要着眼于纠纷的产生根源来提升司法效率。从个案来看,法院目前受理的很多案件是“同源”性纠纷,可以合并化解;从整体来看,法院的诉讼纠纷呈现出集中化、类型化的趋向,而这说明法院诉讼纠纷的所体现的社会问题和相对的法律规范也是比较集中的。基于此,作者列举了两个极端的案例来说明,抓住社会纠纷的产生根源来化解纠纷能极大提升司法效率。为了从理论上证明根源性化解社会纠纷的可行性,作者从社会学、法理学、能动司法等视角进行了阐述。  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法院“投入和产出比”减小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一起案件化解多起纠纷,甚至是避免一系列纠纷。并且,社会学告诉我们,一旦人们达到某种“共识”,那么对于触犯规范的人就会非议、排斥,从而扩大惩罚实施效果,加速“规范内化”,而“规范内化”的越多,反社会的行为进行的就越少,社会纠纷和矛盾也就会相应减少。所以,为应对“案多人少”,法院不仅要高效化解社会纠纷,而且需要采取各项措施推动社会“共识”形成,促进“法律规范内化”。作者结合上文探索另外两种路径化解“案多人少”。路径一抓住多个纠纷产生的直接根源,从诉讼程序本身出发,总结提升现有工作经验,通过合并审理、“多案并调”的方式,实现“从一个案件开始化解多起纠纷”的目标。路径二,抓住类型化纠纷产生的深层根源,通过数据、案例、建议促进社会“共识”形成,推动“法律规范内化”。为了配合上述思路实现,作者还建议建立法院内部所有法官参加,并自下而上的理论研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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