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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深度变革当中,各种科学技术层出不穷,每次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21世纪,互联网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及,通过网络人们可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电子商务由此产生。这种消费模式的改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商业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当下我们经常提到的“互联网思维”实际上就是伴随互联网商业模式而产生的。在电子商务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便是大势所趋。互联网保险这种保险种类开辟了保险交易的全新模式,同时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市场需求。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首要在于保险合同制度,根据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其适用效果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互联网保险的产生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迅速发展起来之后对保险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立法上的需求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制度的适用。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相关法的制定和制度的设置难以与之匹配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当中,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又导致互联网保险合同在其磋商、签订以及最终履行的环节中产生了与传统保险合同不同的新型法律问题。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而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为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层次偏低且立法主体较多;其次,由于互联网保险的及时性产生了电子保单中卡式业务的成立与生效时间认定的问题;再者,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更加不对称,因此对最大诚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数据化与信息化使得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信息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对策。首先,在宏观上完善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微观上细化互联网保险合同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其生效时间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范围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构建信息化监控系统,对不法分子的保险欺诈进行预警;最后,在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上,加大对其隐私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小范围内引进被遗忘权进行了一定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