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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通过。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依法行政,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而作为享有强制权力最多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警察机关也因此多了一部约束其权力,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警察行政强制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提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行为所采取的强制行为,或者在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警察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警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有关强制行为,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警察行政行为。根据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机关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分为警察行政强制、工商行政强制、交通行政强制等类别。而警察行政强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相比,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产生的强制力是最强的,也是最密集的。在实践中,警察行政强制极易滥用,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志刚案”、“陕西黄碟案”,一个个典型的警察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执法能力低下、伤害群众感情、破坏法律尊严的现状。由于警察行政强制理论的薄弱,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理论已无法指导和服务于实践。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二个,第一,要不要适用的问题。目前警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基本都没有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能不能适用的问题,是否能适用《行政强制法》仍然存在疑问?有些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根本无法适用《行政强制法》。为了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一名基层从事法制工作的人民警察,笔者认为应当认真分析产生现状的原因,努力探索警察行政强制的发展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大力培养理论人才,积淀丰富的理论,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丰富、发展、完善行政强制立法。本文以此为基础,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希以此文,唤起更多人的注意,产生更多关于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成果,完善警察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警察行政强制行为,真正实现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