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阴影——论未列明的免于公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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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在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中国,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人权的尊重,促进了政府信息向社会流通,在公民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同时,推动政府自身的透明度和责任感的提高。特别是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特别强调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的思路。在公开原则指导下,只有严格的限制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   然而,实践却给了不同的回答.在我国近三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还存在各种未列明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免于公开的信息类型,例如“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危及安全和稳定”“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政务信息不予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这些未列明的免于理由的出现并非是依申请公开答复中的不予公开理由的小概率事件,而是为了解决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中遇到的大量难题.但如果放任不管,必然会影响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阻碍信息公开力度和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对实践中若干项未列明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免于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免于公开条款,增加过程中的决策信息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政事务信息,或者将工作秘密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并出台工作秘密与未列明的免于公开条款的关系。同时并结合65份2010年国务院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数据,提出我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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