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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硕士论文约39,000字,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是关于侦讯程序的基本特征和原则。作者首先分析了侦讯程序的含义,指出侦讯程序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按照一定的顺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步骤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并且指出侦讯和审讯、询问有重大区别,从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通过对侦讯程序含义的分析,作者得出了侦讯程序的基本特征:对抗性、强迫性和侦讯结果——口供——的虚假可能性。由于口供具有可采性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因此,作者在本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侦讯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供述自愿性原则,并对供述自愿性原则的含义、理论基础和评判标准作了深入分析。 第二章是关于侦讯程序的价值,作者从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了侦讯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指出由于侦讯程序具有印证和引导两个方面的价值,因此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同时,由于侦讯程序符合程序公正的参与标准、程序人道性标准以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因此体现了程序正义。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提出,侦讯程序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价值之间存在有冲突和矛盾,但由于侦讯结果在刑事司法上的重大利益,各国都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极力调和、平衡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力图在不妨碍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追求侦讯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两方面的价值。 第三章是关于侦讯程序的基本规则。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国外各法治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而共同确立并为国际文献所认可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讯问前的侦讯程序启动规则、讯问中的对强迫性侦讯的抑制规则和侦讯程序终结后的侵权救济规则。由于侦讯程序具有强迫性,因此各国都对侦讯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一般要求满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了沉默权和律师到场三个条件后才能启动侦讯程序。侦讯程序启动后,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各法治国还制定了对强迫性侦讯的抑制规则,这包括对侦讯的时间、地点、方法的限制规则,对犯罪嫌疑人防御权的保障规则,侦讯结果的固定规则,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规则,对侦讯程序的司法控制规则。为了在侦讯程序终结后还能继续对侦讯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各国还制定了侵权救济规则,这主要是非法供述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后一章是对中国侦讯程序规则的分析。首先,笔者分析了中国侦讯程序规则的现状及其缺陷,指出中国侦讯程序规则虽然基本馈按照供述自愿性原则建立起来的,但和各法治国家普遍确立并为国际文献所认可的规则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然后,作者分析了这种有缺陷的侦讯程序规则形成的原因,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司法体制、经济状况、法律意识、法律效力体系、价值观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对怎样完善中国的侦讯程序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主要是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牙保障和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