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入罪化限度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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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P2P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资不抵债、平台跑路的负面消息不绝于耳,因为监管的缺失、法律的空白,P2P历经了相当长的一段“野蛮生长”。2015年末,神州大地上规模最大、信誉度“最高”的P2P平台“e租宝”被警方调查,不久后P2P行业监管规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以这两件事情为标志,中国式P2P的“野蛮生长”将告一段落。那么在“后e租宝时代”,P2P网贷的行业命运又将何去何从?本文将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标杆,同时兼顾刑事政策分析以及金融犯罪化的理论,探讨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的边界以及入罪的限度,着眼于风险规制的工具性和合目的性,旨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选择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措施提供建议,力求在降低或者消弭风险的同时,利用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来保障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将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含义和特征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以P2P网贷平台为例说明了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章从我国金融体制固有的缺陷及其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化入手,对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合理性展开审视和反思,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刑事立法置后、二次违法原则的逻辑路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刑法介入互联网非法集资的限度,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互联网非法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探讨,明确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标准”、“非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路径。第三章是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该章以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构成入手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行为之间界限的分析,明确了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出入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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