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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近年来在我国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步迈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屡屡出现赵作海、佘祥林等“亡者归来,死而复生”之类的冤案,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人个人带来惨重的教训,同样对我国审判机关的形象甚至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侦查机关的取证手段还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或是审判机关的审判都存在严重问题,而最终一锤定音造成错案的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审判不独立是造成赵作海案件的主要原因。所以本文主要通过赵作海案件的产生来谈审判不独立问题,分析赵作海一案中存在的审判不独立的现象,引申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独立制度的推行存在的种种困难及受制因素,进而对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的核心内容是结合赵作海这一错案的发生,分析审判不独立是造成赵作海错案的最主要原因和本案中体现审判不独立之处,以及我国审判独立问题的现状与受制因素和导致审判不独立的原因,最后对解决保障审判独立的几点建议。通过案例指出政法委协调案件、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民意审判和法官不独立都是由赵作海一案折射出的审判不独立的表现,并且挖掘审判不独立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外部的舆论压力、法院内部的审委会牵制、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不独立和法官职业素养低下等外部和内部的综合因素所致,进而论述审判独立的必要性。最后,对如何保障审判独立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首先要理顺审判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来防止司法行政化,然后逐步建立法官独立制度来扩大法官独立审判的自主性和树立法官独立审判的意识,从法院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方面来保障审判独立。总之,维护审判独立这一司法制度不仅需要从影响审判独立的政法委机关协调案件和法院与公检两家的合作问题等外部因素反思,深入剖析导致审判不独立的内外因素以及审判不独立给法治进程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发现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得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大化必须保障审判独立,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更好的运行审判独立的一条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