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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企业经营不善,就有可能面临破产。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海啸正在席卷全球,中国经济也受到了巨大冲击,企业破产数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12年磨砺,在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最高法院关于制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两个司法解释也已经出台。作为对旧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责任等内容,这是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在西方发达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也有一整套的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将履行繁重的职责,承担巨大的责任。但对我国来讲,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理论上的探讨还很匮乏,实践经验也很不足,需要继续出台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所以,这里有必要对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我国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首先确定了律师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个人以及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组成律师管理人团队。其次讨论了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认为在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应加大债权人的决定权、异议权;不宜由法院编制律师破产管理人名册,而应由各省、直辖市律师协会编制律师破产管理人名册,送交相应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送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指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时使用。再次,本文分析了律师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总体上应该尽到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保密义务。⑴勤勉义务要求律师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主观上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法律专长,运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客观上要符合理性人对所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凭借一般知识、经验和技巧所能达到的勤勉标准的预期;而且要尽到破产领域律师的合理注意义务。⑵忠实义务,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担任有利害关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律师破产管理人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⑶律师破产管理人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其由于担任破产管理人职务的原因而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最后,论述了律师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以民事责任为重点,笔者认为律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律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及具体责任承担。提出了完善律师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对于律师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就不应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