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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本在于立法,立法是法治的源头。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发展趋势曾十分明显,法律精英的立法作用膨胀,普通百姓不具备对国家立法活动的发言权。然而法律是公意的载体,立法理应成为最具有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因此民意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促使我国的立法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转变。作为一种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服务型的立法模式,回应民意型立法将成为我国立法改革的主流。这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径,能够体现法律和社会的公正,凸显民意,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虽然我国民意体现在立法中去正在走良性的发展方向,但受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良立法观念以及各方面制约因素的影响,使得现行的立法实践不利于此模式的发展。本文从民主立法的角度入手,对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的基本情况进行阐述,然后试图从我国民意立法的实践情况入手,进一步分析问题,对我国构建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进行理性思考。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通过对回应的内涵、民意的内涵的阐述,引出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的内涵,并对其特征进行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功能以及现实依据进行分析,阐明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我国民意参与立法的现状入手,通过对两个具体个案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延伸出对完善回应民意型立法模式的设想,并着眼于具体的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动议、立法公开、立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