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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着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与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差距依然很大。进入21世纪,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以及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者们愈来愈关注的对象。随着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纳入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系之中。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理论研究不断完善,行政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们也越来越多的把目光投向了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劳动关系的几种主体中,政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保障理所应当的提供者。正是由于政府调控、管理、服务的滞后,才出现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现象。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务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研究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既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也是对进一步研究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与责任追究的尝试。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人类社会的劳动和劳动关系入手,明确了本文站在行政法学的视角上,所关注的劳动关系式一种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解决现实中劳资双方利益矛盾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人权保障的不可忽略的内容。而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在就业形势、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调控者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从管理到服务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经历了从激烈的对抗到劳资关系相对和谐稳定的发展过程。英法、日韩以及新加坡的劳动关系调节模式或者一些具体的机制都对我国有着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政府要尊重市场在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基础地位,要注重解决失业与收入差距问题;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问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三部分指出,在劳动关系的几类主体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应当扮演好规则制定者、市场调控者、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在行政法学的视角下,政府行使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同时承担着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等法律义务。第四部分指出了政府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首先是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推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配套规范;加强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重构工会组织,加强其劳动者的代表性。第二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重点解决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尤其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第三是履行好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最后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建立真正有代表性、实效性的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谈判机制,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第五部分对政府责任实现的法治化问题展开了探讨。责任追究机制健全与否,决定着责任是否可以有效实现。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进程中,政府的法治保障责任可以划分为传统律责任和非传统的法律责任。诸如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劳动监察执法等传统的行政管理型的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现责任追究;对于如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促进型立法”所赋予的职责,可以考虑建立一种以内部责任追究为主,以违法原则和目标责任并重的归责原则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且不断扩大问责主体范围,扩大基层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责任的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