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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土地管理制度,其已经成为发达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土地发展权相关概念和制度,但是在一些条文中隐约的提起。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权利束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自由的在权利人之间流转。土地发展权制度着眼于动态的土地管理,平衡因土地规划过程中造成的土地利益增值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农用地、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等环境敏感区域。符合现代土地管理发展的方向。土地发展权虽然产生于土地私有制国家,但是其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本文着重讨论了土地发展权制度是否能够移植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并得出了肯定的结论。我国的土地国有制规定的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国家和集体组织,均可作为土地发展权的权利主体。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推进我国土地管理法制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备受社会关注,其原因在于征收的目的、方式、补偿等方面存在着不符合社会和谐建设的要求。不少土地征收部门受到本部门利益集团的驱使,滥用手中的土地征收权给被征地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并由此造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配置土地发展权,发挥土地发展权的功能。这样有利于梳理土地上诸多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土地征收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行使公权力剥夺被征地人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现实中难以保证这些所谓的公共利益是否能给公共带来利益。所以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入土地发展权的运作以达到平衡征地双方的利益分配,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土地发展权的起源,发展,及其性质与特征,还阐述了土地发展权的功能。文章从我国国内学术界关于土地发展权概念的不同理解结合国外的不同应用方式,分析了土地发展权的性质及其特征。并且归纳了土地发展权的功能。
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土地发展权的域外研究。从世界各国中挑选出两类具有鲜明特点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分别为英国与美国。英国的实行的是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国家所有。英国政府同于享有一切私人土地的发展权。而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土地的用途欲进行变更的话,则必须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以得到变更的许可。土地的发展权的取得方式是向政府购买了土地发展权,得到允许后,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在其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发展。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虽然是效仿英国所创立,但是其制度本身却有着本质的不同。美国土地发展权具有更偏向于私权的特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发展权,而且为保证该制度到达设立目而同时制定了两种交易制度,一是土地发展权征购(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PDR);二是土地发展权移转(Transfer of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
第三部分开始,文章考察的出发点是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出发。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讨论。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开始分析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体系的缺陷,围绕着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展开论述。并广泛的查阅资料,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土地征收制度实行所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提出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体系的利弊。进而提出了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配置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配置土地发展权的可行性问题。这部分内容分为两大块。分别从权利基础与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在文章中,主要是从理论上论述了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引入是能够植入到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中的。
第五部分是结尾部分,也是文章的落脚点。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引进可以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得出的结论是有利于补充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平衡征地人与被征地人等的各方利益,并且有助于土地征收的进行。
文章的总体思路是有对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从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以及外在的功能进行梳理。再结合我国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的弊端提出引入土地发展权制度有助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