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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法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派别之一。法家的历史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了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对历史大变动和历史进程的观察与思考。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先秦法家社会进化的历史观,通过对法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张和论述进行介绍,得出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主要内容。再通过与先秦其他流派的历史观进行比较分析,进而肯定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价值:历史上的进步性、现实的操作价值和为“法家亡秦论”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最后论述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当代的启示,包括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和新形势下法律改革两方面的内容。先秦法家有关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前期法家商鞅、后期法家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的主张和论述上。先秦改革家积极进行改革的思想,对后来法家有关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商鞅以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其“三世说”、“不法古,不修今,兴亡有道,持之异理”、“时变论”,一体形成了法家基本的历史进化论观点。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发扬前期法家的历史进化思想,而且又有创新。韩非主张“因世适事”,“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其变法理论,将商周两代兴亡与变法相联系,与复古理论相比较,形成了一整套法家的社会进化历史理论,为法家“法”、“术”、“势”等基本理论提供了立论基础。历史变化的观点是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核心。法家进化史观不用保守的眼光看问题,承认历史的进步性,是朴素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因时制宜进化的社会历史观。在社会历史观上,先秦诸子都有自己的观点。儒家是一种历史退化观,墨家是功利主义驱动下的“法先王”,道家是一种“复古”、“历史虚无主义”,而阴阳家则是一种“历史循环论”。在与其他先秦主要思想流派历史观的比较分析中,先秦诸子大体上都是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看作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儒、墨、道家持有的是倒退的社会历史观,阴阳家持有的是循环的历史观。只有法家持进化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是一种直线的向前推进的过程,因此,治国不必遵循前代。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有重要的思想价值。法家的改革理论和实践为历史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结束了先秦兼并争霸的局面,完成了封建社会的统一,并为后世所继承。汉代虽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并没有抛弃法家的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宋代王安石的变法实践与变法思想都受到了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继承了法家的变法理论及社会进化历史观。明代张居正也受到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的影响,崇尚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力主改革。到了现代,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和进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当下进行改革开放,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的操作价值。对于有关“法家亡秦论”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社会进化历史观的思想,从另一个视角来考量:客观上看,秦亡是因为其统治者没有看到社会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没有采用新的合理的治国措施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的要求,片面地运用法家的重刑主义,方式僵化,这违背了社会进化的历史观,与法家思想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我国当代仍有有益的启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整个世界所处的格局是一个新的“战国时代"。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的改革,必须按照社会进化历史观的要求,在与全球化环境紧密结合的同时,还要与我国的传统、条件相适应,能够反映中国风格和民族精神。首先,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法律的发展应该与国际环境相联系。其次,虽然全球化要求法律的改革要与国际环境相适宜,但也不能忽视了本土的法律传统和资源,我们要继承原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使其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建设服务。最后,我们进行法律改革,必须要充分反映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