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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我国林业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仍然相当脆弱,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水平较低,做为国有林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国有林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体系迫在眉睫。借助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势,地方国有林业的改革发展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支持地方国有林业财政制度改革,改善地方国有林区的民生建设。 本文应用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结合国外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实践,为公共财政支持地方国有林业改革发展提供理论依据。进而分析了地方国有林业发展改革历程,阐述了财政支持地方国有林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分税制改革对地方国有林业改革发展的制约和公共财政支持地方国有林发展的现实需求。从而确立了本论文的研究视角,也就是创新之处,即从地方国有林改革发展的视角研究公共财政。其间以黑龙江省的地方国有林改革发展的现状为背景,选取了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国有林业为样本案例,通过实地调研收集一手资料,对财政支持鸡西市林业发展进行了回归分析,分析了鸡西市财政支持林业的成本与效益,测算了鸡西市地方国有林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需求。 在确立研究视角的基础上构建地方国有林业公共财政体系,首先,构建地方国有林业公共财政体系的框架。其次,从公共产品利益影响范围和公共产品属性的视角,界定了中央与地方在地方国有林业改革发展中的事权划分,综合财力投入的程度提出了林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次序。再次,从地方国有林业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纬度,提出开征森林生态税;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转移支付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地方国有林业财政收入保障机制;最后,论述公共财政体系支持地方国有林业改革的保障措施,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改革、林区政府职能转变和重构、林地确权改革、深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建构林区公共产品供给多中心治理模式、完善林业投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