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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有其演进历程,司法鉴定制度也不例外。从世界各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来看,鉴定制度都无一例外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发展过程。从制度发展上看,司法鉴定制度总是伴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例如《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都规定了司法鉴定制度,而我国封建法典的顶峰《唐律疏议》更是规定了详细的司法鉴定制度,例如“保辜制度”。近、现代以来,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司法鉴定制度走出了中古世纪以来的平面检验规则,发展为立体检验规则,这不得不说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质的改变。从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来看。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凸显职权主义特色,大多以审判机关作为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其优点在于,审判人员启动司法鉴定,保证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审判人员根据鉴定意见居中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则反映了当事人主义的特色。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当事人开启,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鉴定的主体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己聘请,充分展开质证,以强有力的对抗模式帮助法官了解自身认识以外的专业知识,以做出合法真实的裁判。但这两种制度也有不足之处。大陆法系的不足之处在于,司法鉴定只能由审判主体启动,当事人无法启动,这会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信任。而法官由于过度信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做出裁判,有时会导致枉法裁判。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采取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模式,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会利用专家证人推延诉讼,达到其滥用诉权的目的。因此,当前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相互融合之趋势。司法鉴定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等领域的鉴定活动,基于篇幅所限,笔者于文中重点论述了我国刑事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举措。就其不足来说主要体现于:一是鉴定程序的启动;二是重复鉴定问题;三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不足;四是错误鉴定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本文在借鉴域外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具体举措,以期实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