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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产品,对其非法使用的情形已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利用该设备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犯罪形式五花八门。司法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在罪名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导致类似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意见》对涉“伪基站”案件规定了八个相关的罪名,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仍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在引言部分首先陈述了“伪基站”的工作原理,接着讨论了社会危害性及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以司法实践中涉“伪基站”行为的几个典型案例,提出该类行为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以及移动公司出具的发送短信数量的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第二章主要讨论了“伪基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通过对无罪论和有罪论观点的分析和对比,提出本文观点。第三章讨论了案例中相关犯罪罪名的认定及牵连竞合问题。首先,对案例中涉及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重点讨论和辨析。其次,对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其他犯罪的情形进行讨论。并且对利用“伪基站”诈骗犯罪中难以查证诈骗数额或查证到的诈骗数额不属于“数额较大”时,由司法解释拟制为犯罪的情形进行分析和讨论。再次,讨论了使用“伪基站”经营信息群发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以及这种情形下罪名的认定。第四章主要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对《意见》中规定的“明知”,“技术支持”及升级维护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予以探究。本文第五章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效力的问题,通过对运营商作为鉴定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由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性质的讨论,论证检测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最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为防范和打击“伪基站”犯罪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力争使该类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此类犯罪的打击任重道远,但我坚信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下,对“伪基站”行为的打击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