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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体系虽不庞大,但鉴于损害赔偿制度的博大精深,仍需从学理上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依次对计算的前提、计算的边界、计算的方法和计算的标准展开全面分析,构建起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框架;最后,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及其运用问题进行充分的阐释,为赔偿数额的精准计算提供解决方案。违约损害赔偿之“损害”,存有差额说、组织说和事实说等不同学说,究竟应采何种观点,可从实务需要上进行定位。通常情形下,合同法上的损害并非单一元素,同一行为可能引发数个“不利益”,如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并非每一种损害均能获得赔偿。即使是针对特定标的物的单一损害,出于计算上的考量,也可对其进行分解,找出“细胞核”、“细胞质”和“细胞膜”。笔者认为,可借助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提出的“损害项目”对此进行分析,依据对物的价值、转卖利益等发生的损害个别加以确定的方式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此,复杂、繁琐的“损害”便能以一种简单、直观的方式重新呈现。损害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客观损害与主观损害等。通过对细分后的损害进行研究,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损害的内涵,为选择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提供依据。与“损害”相对应的是“赔偿”问题。而对于赔偿,最为重要的则为赔偿的本旨问题,即如何进行赔偿,赔偿多少?对此,最为经典的一句表述是“使其回复到损害未曾发生之状况”。然损害赔偿的本旨究竟为何,学界亦存有争议,主流的观点认为损害赔偿应是补偿性的,通常不允许惩罚性赔偿。亦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事实上发生的损害,所需回复者是“应有状况”而非“原有状况”。在实现“应有状况”的道路上,完全赔偿理论功不可没。不过,完全赔偿亦有缺陷,不仅会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平,亦有可能带来经济上的不利益。通过经济分析方法,不仅能更好地计算各项救济“成本”,亦能最大化地实现赔偿的“效益”。在透彻理解损害与赔偿之后,运用可预见性、因果关系、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规范方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边界进行清晰界定,以使计算有规可循。在上述分析工具之中,尤以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最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一定的论述。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种,后者最易与可预见性相混淆。从赔偿效果上看,适用因果关系往往对非违约方更为有利,因此,各国可根据自己的立法政策进行考量,以决定如何对二者加以选择。计算标准是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过程中始终无法绕开的一个问题,甚至有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的唯一理由就在于双方在计算标准上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指计算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价格标准、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而在诸多计算标准之中尤以时间标准争议最大。直至今日,学界在时间标准的问题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鉴于违约情形的多样性,计算的时间标准采“多元说”为宜。通过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能够为计算提供准绳,不仅可以极大地减少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亦能有效解决合同当事人对计算标准问题所存在的争议,提高计算效率。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计算的双桨,亦是本文的精髓部分。计算方法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开辟出一条合适的路径,指明计算方向;而计算公式则在前者开辟的道路上继续前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最终的解决方案。计算方法主要有价值差额与修复费用、期望利益赔偿与市场损失赔偿、具体计算方法与抽象计算方法等不同分类方式,与计算前提——损害与赔偿最为匹配的是具体计算方法与抽象计算方法之分类方式。对于此种分类方式,本文主张以具体计算方法为原则,抽象计算方法为例外,以使非违约方处于违约行为未曾发生时之地位。至于计算公式,绝不仅仅是计量学上的简单运算,在制定出计算公式之前,首先应对计算公式的基本构成因素进行清晰地定位,然后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分别分析一般计算公式和特殊计算公式的适用情形,最后再探讨各类计算公式的优先性问题,以便在进行计算公式的选择时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