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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以来,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呈显著上升态势,随之而来的立法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2003年到2011年,社区矫正的有关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11年修改《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修改《监狱法》及201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给予了“社区矫正”一定的法律地位。随后国家及地方层面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因为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导致社区矫正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但因《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本文从延吉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出发,论述了延吉市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采取的措施,及延吉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包括:对社区矫正性质认定不清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缺少权力来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执法权限与资格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审前调查评估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致使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未被排除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外,间接增加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矫正执行方式缺少强制性及有效性致使矫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本文从实际问题出发,以《征求意见稿》为视角,分析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是否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存在哪些不足,提出了有关《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及解决实践问题的相关对策,具体包括: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即刑罚执行;在此基础上,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为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关的刑事执法权,如抓捕权、取证权、调查权等,·增加审前调查评估的覆盖率,将审前调查评估设置为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环节,规范审前调查评估主体,完善评估内容;增加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及可操作性规定,以期能为解决延吉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对延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有所裨益,也希望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评述,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