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以主体扩容为分析背景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ld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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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在纵向层面对立法权进行了收放调整:一方面,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与个别不设区的市立法权,实现了立法主体在数量上的扩容,促成了市级立法层级的正式成型;另一方面,针对市级立法层级进行了一系列权限设置,使得我国立法体系当中出现了市级立法这一特殊角色。概言之,立法法从界定立法权内容与边界的角度出发,希望在制度层面厘定市级立法权的具体内容,以期在放权与限权之间取得平衡,进而缓和激发地方活力与维护法制统一之间的张力。故而,如何在新形势下承接并运用立法权,已成为决定未来市级立法实践效果的关键所在。随着时间的推进,当下已经产生了诸多市级立法成果,以实证方式对目前市级立法状况以及立法成果进行详细分析,有利于全面审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实效性。本文以立法主体扩容为背景,综合考察市级立法的特殊权限与功能,在形成理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市级立法实践情况的实证分析,探究现有立法权调整方案的实效情况,并致力于提出市级立法未来优化路径。具体研究将会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展开。  引论部分集中说明了问题的来源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并且,通过对“市”、“市级立法”等语词界定阐明了研究的基本对象,再藉由对研究思路的初步梳理,为研究主体搭建了基本框架结构。正文部分则依循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共计安排了四章主体内容,其中:  第一章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市级立法主体扩容机理,证成立法主体扩容的必要价值。就规范角度而言,通过考察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这一历程,展现立法主体扩容对市的立法身份整合功效。并且,依据对城市自身发展逻辑、中央地方分权逻辑、府际关系演变逻辑的梳理,论证立法主体扩容符合我国基本发展趋势。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分析立法主体扩容同试验治理方法论精神的契合之处,阐释市级立法的信息优势与制度竞争价值。  第二章在呈现立法权配置理论的基础上,对现有立法体制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情况进行批判分析。首先,以分权理论为依据论证市级立法权的正当性,并提出市级立法权主要功能在于激发地方活力,实现城市治理规范化与法治化,提升城市治理效率与实效。同时,指明主体扩容必须谨守法制统一底线,需要以明晰市级立法权限为主旨,在现有体制内对立法权进行合理配置。随后,结合现有规范,通过内外两分视角,借助地方性事务、立法事项、不抵触等法律概念,梳理市级立法权的内容与边界,发现当下配置模式并未成功明晰市级立法权限,仍旧存在立法事项模棱两可、地方事务范围模糊不清、立法内容限制繁多等客观问题。  第三章通过对主体扩容后市级立法实践情况的全面展示,尝试探究现有制度安排的实效如何。通过对近四百部地方性法规的整合分析,发现在新市赋权、旧市受限的局面下,市级立法整体热情高涨的同时,又在城市地域、法规类型方面存在实践差异。并且,实践数据展现出的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各地积极立法体现了立法主体扩容的现实意义,相关立法事项限定则有助于城市立法特色的提升,丰富的立法成果对城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而言更是莫大助益,也即,立法主体扩容的必要价值得到了实践证成。另一方面,新市旧市的立法态度差异体现了城市之间立法需求的多元取向同当下统一权限模式的非匹配性,立法文本重复痼疾背后又暗含了市级立法能力不足境况,省市重复立法则凸显了重叠立法权配置问题未得有效解决。概言之,前述隐患展现了当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方式在实践中引发的具体问题。综上,本章在对前文理论分析进行系统性实践验证的基础上,找寻到了未来优化市级立法、完善立法体制的切入点所在。  第四章在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需要以优化权力配置、约束权力行使、加强社会监督及参与三方联动形式,实现对市级立法的进一步优化。市级立法层级成型于立法主体扩容背景之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对其进行优化也不能仅局限于现有权力配置思路,必须结合行权约束与激活社会多种手段,为相关立法制度完善提供整全方案。具体而言,权力配置方面需要在肯定扩容方向的立场上,探索进一步放权与区别化松绑的可能,并且,在目前省市职责同构局面下,确立市级优先行使重叠立法权原则。在权力行使方面则需要以辅助方式提升立法能力,防范立法官僚化及权力滥用,并通过建构审释结合机制强化对市级立法权的约束。另外,借助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打造持续化、制度化、组织化的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再结合长效、有序、多元的第三方立法评估机制,加强市级立法的社会参与与监督程度。  结论部分指明,此次立法主体扩容以及市级立法权的具体配置与功能设置,都是我国立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意图均在于寻求大国法律规范如何在多样与统一之间实现平衡,并希望以此发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经过全文论证,认为立法权理论上的收、放意图得到了实践初步验证,但同时也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其中,尤以立法权配置优化、权力行使约束、社会监督参与为今后主要发展点。市级立法的价值必须被重视,其发展更需被保障,必须承认,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论题相关研究仍需留待实践检验,自然也存在进一步深化论证的必要,不过,对该领域问题保持一种清醒认识与持续关注,亦是本文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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