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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络在全球的迅速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网络时代,电子商务以其高效率、无疆界、无时限、低成本等特点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电子商务的出现和扩张,引发了人类社会与法制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给人们的社会带来机遇和挑战。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政策,也制定出许多新的法律法规。这就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竞相掀起的电子商务立法潮流。我国亦不例外。 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分四章作了论述。 第一章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我国着手电子商务立法的理由。文中首先提出,电子商务包括广义说与狭义说,而广义说属于国际立法的惯例,即所谓电子商务,是指运用各种通讯方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在此基础上,文中提出,电子商务对传统的法律规则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全方位的,其中既有民商法、经济法等私法问题,也有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公法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部门法的分析,就电子商务对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诉讼法、证据法、国际私法、公司法、税法以及广告法等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了研究,并认为这需要借助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法来加以调整;从我国的现实情况与发展前景来看,为了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从国际立法经验和我国理论储备情况来看,我国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第二章随即对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作了评述。文中梳理了国际组织和外国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情况,表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具有全球性,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强有力保障。文章随即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贸法会、美国联邦与各州以及欧盟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并进行了评价;文中指出,这些立法的共同之处在于:注重相互协调性,立、改、废并重,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民商法等私法问题,还涉及诸多公法问题等;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新特征以及各国的不同国情,认识也不完全一致,不同的侧重点和立场倾向也影响电子商务的立法,因而各国立法的差异点主要表现在对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和认证机构设立模式的选择等细节方面。从当前的情况看,考虑到交易的确定性与安全性要求,作者主张“技术特定化”,并阐述了其优点,同时也考虑了其弊端;国家对电子认证采取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作者认为,理想的形态是,政府尽可能少地直接干预,而要尽量由市场引导,靠市场自律。但从一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多采取市场主导型,而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的国家,多采取政府主导型。也通过考察不同国家立法之间的差异性,关注其发展趋势和动向,以更好地从中吸取有益经验。 第三章转入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评析。文中亦对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作了归纳列表,然后又选择地对《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和部委规章与地方法规中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了剖析,重点对《电子签名法》中解决电子商务的五个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1)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确立了数据电文制度,包括: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制度、原件形式制度、文件保存制度和证据制度;(3)创建了电子合同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发送人、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进行了确定;(4)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5)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主要解决了一般电子商务、特殊电子商务的管理制度问题和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制度问题,重点对特殊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证券、教育网站和网校、网上卷烟交易等管理制度进行了说明;最后总结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三个特点,包括已初步构成一个独立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后发优势、以及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电子商务立法模式上选择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等。 第四章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属于重中之重。文中剖析了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立法的三个缺陷:(1)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着关键性的疏漏之处;(2)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出现了严重抵触;(3)现行法律许多条款存在不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文章水到渠成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四点具体建议:(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架构;(2)以推动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契机,通过借鉴和参考,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尽快推出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施行细则,强化该法的合理性与操作性;(4)充实必需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构建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制度。这其中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在线支付制度、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制度、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网络广告制度等。最后是结束语,作者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呼吁国人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立足于本国国情,参考世界先进立法经验,适时地调整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