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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作为我国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持审判集中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庭前会议的概念、价值基础与功能,介绍了域外法系的庭前程序,并对我国的庭前会议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的现实困难和完善路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庭前会议的概念,并将庭前会议与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做出区分。笔者将庭前会议的概念定义为: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庭审高效集中进行,在公诉审查后开庭审判前,由法官依职权或基于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围绕案件争点整理、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由法官做出裁定的庭前程序。第二部分分析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基础与功能。庭前会议作为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制度引入我国,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审判公正的法律价值,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控辩平衡。庭前会议的功能取决于法律条文设立的根本宗旨,其信息整合功能、争议解决功能、集中审理功能、程序分流的功能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庭前争议、扫除庭审障碍、避免诉讼拖延、提高庭审效率。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法系的庭前程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沿革、诉讼理念和审判模式的不同,庭前程序各有特色。本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庭前程序,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的庭前会议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的现实困难。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庭前会议制度定位不清,导致诉讼模式异化;程序规定笼统,不利于规范实施;缺乏裁判机制,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法官预断难以排除,可能导致庭审不公。第五部分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为促进庭前会议有效实施,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扩大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的相关程序、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