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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概述,包括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概念的界定、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发展史的介绍,以及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该制度功能的介绍。重点是将所要研究的目标清晰化、明确化,指出该制度与其他规定的区别,明确指出该制度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真实信息义务与警示说明义务的区别,真实信息义务侧重于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实际上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警示说明义务侧重的是对产品之外的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保护,其范围要小于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是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学分析,是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性质和功能优势进行分析。首先,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义务制度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色彩,其所蕴含的保护弱者的功能以及对社会整体效率的追求与经济法的价值完全契合,带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其次,通过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与私法上的告知附随义务的比较分析,得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弥补私法规范解决冲突的缺陷,能够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预防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消除隐性纠纷等特殊意义。第三章是对我国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立法和不足的分析,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产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并结合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未明确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在条文上仅偏向于对虚假信息的限制;第二,未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明线化,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的披露应以什么方式进行;第三,未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救济。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建议,主要从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立法和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责任追究两方面提出。第一,扩大消费者知情权内涵,法律应明确消费者不仅有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而且有获取充分、适当信息的权利;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明线化,在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垄断性行业、产品售后警告和召回、消费合同中约定的承诺事项等相关信息方面必须履行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的责任追究机制,加重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增设消费者反悔权,对经营者形成约束,促使其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真实的消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