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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情况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有的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何对矿产资源进行立法规划以达到有效利用,是我国也是全世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概述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集中论述了矿业权制度,因为矿业权制度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核心。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不容乐观,效益低下,浪费严重,矛盾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第二章探讨了矿产资源上的权利构造。世界各国一般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设立矿业权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我国也不例外。另外,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的权利归属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采矿权人基于加工行为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同时必须给予国家补偿,这种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章是对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剖析。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包括矿业权人资质认证制度,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业权依法转让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矿业权人的资质认证是矿业权制度的基础,矿业权的审批和登记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是矿业权制度的核心。第四章探讨了矿业权的交易问题。矿业权的交易即矿业权的依法转让,是矿业权制度的核心,而矿业权的交易是否顺畅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矿业权市场。虽然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已经起步,但是还存在一些障碍。本文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若干促进我国矿业权市场发展的对策。第五章探讨了矿业权行使的限制问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矿业是一个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对矿业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由矿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国家对矿业权进行管理的需要。对矿业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土地复垦,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