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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治理的文献中,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指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即公司的股东作为单一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经理人,经理人作为单一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问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理论是处于动态发展的,通过对以往公司治理文献的考察发现,以拓展的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几乎没有。而且在经济现实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远远比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描述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如果仅仅以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可能是不完善或不准确的。本文选择信托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在信托公司中,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与多个信托财产提供者独立地将各自拥有的财产管理、处置的权限授予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由经营管理者为他们提供财产管理的服务。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的将决策权授予公司经营管理者。信托公司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者之间构成共同代理关系,以信托公司作为蓝本非常适合应用共同代理理论来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对信托公司治理的研究是将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公司,没有考虑信托公司的特殊性而直接将建立在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之上的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应用于信托公司。不适合信托公司自身经营和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重新整顿后的信托公司频频出现违规现象。重新分析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建立适应其自身经营和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描述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信托公司中的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作为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作为代理人之间构成共同代理关系。由于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不一致,并且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由此带来“代理人问题”和代理成本。信托公司中代理成本可以分为三类,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为“第一类代理成本”;信托财产提供者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为“第二类代理成本”;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的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三类代理成本”。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成本源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第三类代理成本则源于委托人内部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在Rajan和Zingales关键资源理论的框架内,提出了信托公司的关键资源——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基于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和信托公司关键资源的安排,提出了信托公司的治理内涵,即信托公司治理是由处于基础地位的第一层次的产权安排、第二层次的信托关系安排和建立于产权安排和信托关系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机制构成。产权安排和建立于产权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机制构成固有财产治理,信托关系安排与建立于信托关系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机制构成信托财产治理,信托公司治理包括固有财产治理和信托财产治理。在信托公司共同代理关系中,当不涉及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各自独立地与经营管理者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情形下,固有财产治理机制和信托财产治理机制两个治理机制的选择是相互独立的,各自解决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信托财产提供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降低他们各自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固有财产治理机制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是股东,信托财产治理机制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是信托财产提供者。本文设计了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治理机制和信托财产治理机制,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假设下,分别建立了委托人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与代理人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模型,并分别证明了固有财产治理机制对于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的作用,信托财产治理机制对于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作用。但是在信托公司中由于共同代理关系的存在,委托人之间即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任何单独的固有财产治理机制和信托财产治理机制都无法有效降低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本文基于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设计了整合的治理机制即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和财产结构治理机制,致力于解决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托财产提供者不仅受到经营管理者追求私人利益的盘剥,而且还受到股东追求自身利益的侵害,这时总的代理成本相比委托人之间无利益冲突情形要变大。本文建立了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的代理成本模型,证明了整合的治理机制对解决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利益冲突的作用。本文在共同代理理论的框架下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在共同代理理论的框架下对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据此分析了信托公司共同代理问题及引起的代理成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托公司治理包括固有财产治理和信托财产治理两方面的内容,并针对信托公司共同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共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及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别设计了治理机制。本文提出的信托公司的治理内涵完全不同于一般公司治理的涵义,也不同于现实中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从而有助于我们形成对信托公司治理内涵全面、正确的认识,对经济现实中建立适合信托公司自身经营及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