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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银发浪潮”席卷全球,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世界银行提出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指出企业年金制度将作为缓解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最优选择,发展企业年金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于2000年开始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初步探索,确立了以信托模式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并在近几年的时间里颁布了许多相应的规章及办法。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年金信托在我国发展缓慢,地区及产业间发展极不均衡。本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试图就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年金信托概述。该部分对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信托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现状及法律架构进行分析。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职工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同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都存在本质的区别。企业年金信托则是对企业年金基金设立信托的行为,对其以信托的模式进行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基金已经初具规模,但却呈现出规模小、覆盖面窄、地区及产业间发展不均衡的特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采取了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辅助的运作模式,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二部分,国外主要国家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考察及其启示。该部分以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为例,简要介绍了四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并对其值得我国借鉴之处进行总结。从国外制度的研究中,有几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重视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立法规制;强调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养老保障层次的协调发展;采用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使企业年金基金充分参与市场化运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双赢;建立养老金补偿机制,防范信托管理及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三部分,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的演进、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经历了初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和企业年金的确立发展阶段三个阶段。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鼓励性税收优惠的缺失;没有针对中小企业集合计划的特殊政策和支持:受托人地位的弱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不畅通,投资模式单一;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疏漏;监管体系不健全。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该部分笔者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笔者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要推进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发展,应加快企业年金的相关立法,明确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作用,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为了鼓励企业及其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建议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从优惠范围、征税环节等方面构建我国的企业年金税制;重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力度,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明确受托人责任,使其充分发挥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监督作用;为增强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应拓宽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进行资产的多元化配置,加快推进资本市场的建设;还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息披露的主体、扩大披露的范围,让制度的运行更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主要从成立监管协调机构、健全市场准入制度、赋予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及强化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着手。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建议,在完善企业年金税制、推进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构建个性化的账户投资模式及在会计准则中加入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内容等问题上都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