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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禽肉生产的大国,但却是出口小国。制约我国禽肉出口的主要原因是禽类疫情不断、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程序的不够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等。美国既是禽肉的生产大国,又是禽肉的进、出口大国。这得益于其有健全和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程序。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禽肉一直不能对美国出口。因此,本课题以预防兽医学、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分别对中国、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及各自不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赴中美禽肉产区和生产企业实地调研、观摩,赴美参会、培训,与美官员共同工作等技术路线,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准入制度、技术要求和管理体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我国有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美方经验,重点剖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建议。本课题旨在促进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监管水平和我国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禽肉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国禽肉出口,并合乎规则地、有效地延缓、限制或禁止国外禽肉产品进口,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同时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应对美国自2004年开始的为进口我国禽肉而开展的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一、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研究:经过系统研究与分析,可见美国建立了健全、完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且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专门的禽肉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美禽肉安全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奠定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美国只由农业部一个部门负责进出口和国内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管理,且所有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全部由官方兽医和检验员负责。美国政府有专门的预算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检验人员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美国具有基本符合《SPS协定》等效性等原则的对国外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法规和明确、透明的评估程序,且等效性评估的时间至少3—5年,有的甚至10年。因此该程序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内畜牧业以及家禽屠宰生产行业起到了极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促进了与美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不同但等效的其他国家的对美禽肉出口。三、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经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涉及禽肉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以保障我国的禽肉安全卫生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且由于出口肉品的检验检疫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对明确对我国禽肉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主要存在不系统、交叉、重复或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国禽肉等肉品检验检疫监管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但应加强衔接、协调并避免管理重复与漏洞,或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即实行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四、中美禽肉检验检疫法规、管理与残留监控等比较研究:研究认为中美在此三个领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在法规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立法权的差异,即美国联邦部委内设司局有立法权,可依法直接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要求等;二是法律层级的差异,即美国具有专门的《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和配套的《联邦肉禽蛋检验法规》,我国则无专门法律和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差异,即美方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规定多为原则;美方对所有肉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均强制实施HACCP管理体系,而我国仅在出口肉禽企业中强制实施;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美国只有一个部门全权管理,我国则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且有交叉;二是美方对在线宰前宰后检验全部由官方检验员负责,而我国多有企业检验员负责;在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监控方面,最大的差异是美国注重过程控制和整体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而我国对内销禽肉企业的此类官方监控基本缺失。经过研究,作者从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制度、在肉禽蛋等食品加工企业中分期分批地强制性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等7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本课题是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首次将数理统计的方法引入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过程控制并实现了对卫生控制的量化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禽肉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的方法和措施、进口禽肉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验准入制度和程序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科学数据及和可借鉴的经验,对提高我国禽肉、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检验检疫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肉禽类产品出口等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并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美国的等效性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SPS协定等效性原则等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具体实施。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用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实践。且本课题的研究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自2004年以来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及现场审查,仅用2年的时间就使我国获得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3—5年方可获得的对美出口热加工禽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