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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拉近了人们彼此之间的距离,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目前,国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实施问题研究较少,但该问题实践性极强,因此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另一种情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间接侵权。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法律法规以《侵权责任法》为界点可以分为三部分,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被称为互联网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是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发生在侵害知识产权、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三大部分,但对于这三大民事权益的保护是不均衡的,过多的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轻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可能对公民宪法性的权利产生消极影响,例如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条例》和《侵权责任法》都借鉴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滥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形,如何使规则发挥作用,实现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也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立法、行业自律和推行网络实名制、引入保险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