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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人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意识到法治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围绕司法权所展开的若干问题的讨论,都涉及法治含义中权力的配置和制约,都关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官员是公仆,人民是主人。为了防止主仆关系的颠倒,法律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控制,法院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肩负起控权的功能。但是,司法权作为“危险最小的分支”,在立法、行政权面前天生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它才能充分有效地控权。 全文共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司法权的历史分析”。从专制社会铁板一块的国家权力,进展到洛克思想中立法与执行两权,再分化为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衡样式,司法权逐渐蜕变为一种独立权力。我国从革命时期培育、形成的司法权,不仅经历了从依附于行政走向独立的过程,而且在其内部,还由审检合署发展为审检分立,确立了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格局。 第二部分为“司法权的概念分析”。在西方法治国家,司法权即法院的裁断权,此乃简单常识。而我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人们对司法权概念作出多种解释,将一些行政权力归入司法权范畴。基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检察权的性质不能归入行政权的范围,它是否属于司法权?在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结构中,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司法权是法院的审判权。 第三部分为“司法权的功能分析”。司法权的直接功能是解决刘纷,由此延伸,司法具有权力制约、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以及教育功能等。本文主要讨论了司法权时立法权、行政权及社会权力的控制。 第四部分为“司法权的运作分析”。独立性是司法权的特质。对司法权为什么应该独立,司法独立如何利断,司法独立的保阵措施进行了分析。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独立还须讨论与党的领导、人大监替及新闻报道权之间的关系。在法院内部,法官队伍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阻碍法官独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