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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警告对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来说是一个较冷僻的词,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某种积极公开信息的行为,向公众告知特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作为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得到了普遍运用。有时只是用来提醒公众迫在眉睫的对生命健康的危险,有时发挥着惩罚的作用,作为政府强制执行的支撑依据。在许多情况中,公共警告可能同时发挥着提醒和惩罚的作用,很难将两者的运用完全区分开来,只是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两者倾向有所不同。因为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共警告在适用的过程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常见的问题表现为行政机关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