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患者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医患关系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理论源自《纽伦堡法典》,它要求医方进行一切治疗和试验都必须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概念首次被引用是在1957年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并在此后得到不断发展。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不够健全,故笔者对于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大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第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了界定。在对该权利现有的三种定义进行分析后,采用了“广义说”。笔者认为,该权利行使的构成要件由医方的告知和患者的同意两方面组成,并对告知的主体、告知内容的范围、不同告知类型的注意事项以及患者的同意能力、自愿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患者为无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有部分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及不具有同意能力的成年人这三种情形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进行了分析。列举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即医方诊断处置权、患者自愿放弃、患者应当知晓和法律规定的例外。介绍了国外知情同意的标准并对我国应当采用的标准进行了论证。第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他权利的法律冲突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商业秘密权的冲突,认为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以不揭示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为限,与此相对应,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原则的冲突,从立法和伦理的角度提出了三点建议。三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分<WP=3>别就意图自杀患者、一般患者、代理人拒绝治疗这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论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并对上述要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医方主观具有过错,有违反告知义务和未经患者同意实施医疗行为之一,从而致使患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且医方的违法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医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患者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的案例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笔者列举了目前患者知情同意权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难点,并对今后如何更好地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缓解医患矛盾,最终维护患者的根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