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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能够给股东带来回报的财产或利益、权益,都可以被投入到经济循环中去,不断地为股东创造利润。但是,关于财产或利益、权益的认识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各种新类型的财产在经济循环中被发现、被确认,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只限于货币和实物,在资本观念上促使社会朝有利于股东投资的方向变化。但是,社会变化的迅捷性与法律的保守秉性之间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在出资领域,这一点尤其突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已经不能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了,现实中出现的众多新类型出资财产不断的突破旧有的出资框架,而旧有的出资框架极大地束缚公司发展。本文从反思我国传统公司资本观入手,指出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资本观并不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且被过多地赋予了债权担保的功能,而这是与公司的本质背道而驰的。基于资本信用,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股东出资形式,从而将大部分社会财富(包括债权)排除在公司出资领域之外。当下的社会现实是,人们财富正越来越多的体现为债权。传统公司法无视社会现实的巨大变化,僵化地固守资本信用,对于社会财富而言是极大的浪费。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体现在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上,尤其是公司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债权)之上。在公司的资本观发生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转化的情况下,立法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物之范围作出硬性、刻板、有限的规定。公司资本观的变化使得公司立法理念也转变为:鼓励投资,实现稀缺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2005年我国对1993年版公司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资本制度的重新塑造,其中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缴纳期限等等。该等修改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尤其是债权出资打开了法律之门,是一个里程碑似的修改。缘起于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改,和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债权出资、债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象,本文围绕债权这一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和效力,从克服债权出资的缺陷入手设计了债权出资的法律约束机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为此,本文正文共分五章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本文第一章是债权出资基本问题概述。在比较分析不同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债权出资的涵义。然后,对可供出资的债权种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深入探讨两种主要的债权出资类型。第二章是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剖析。首先,通过新旧公司法资本观的比较分析,指出资产信用是符合公司发展和运作规律的,排除资本观上对债权出资设置的障碍。其次,通过对债权财产性的分析,以及债权与物权相比较所处的优越地位,指出将债权纳入出资体系是必然的。在分析债权出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基础上,研究了两类主要债权出资类型,即一般债权出资和债权转股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债权出资之效力分析。该章分析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格要件,指出以货币之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具备的条件有四,即价值性、确定性、可流转性、可评估性,论述了债权出资之适格性。之后,针对在实务中出现的债权出资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四章是债权出资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考察。笔者横向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债权出资立法实践,并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实践进行了检讨,结合我国债权出资的具体实例分析,指出债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开始有被接受的趋势。最后是债权出资的缺陷及法律约束机制之构建。在剖析债权出资缺陷的基础上,笔者指出债权的上述缺陷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社会经济生活对债权出资的客观需求以及债权出资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适格性,同时从债权出资的程序设计、债权出资审查制度、债权出资范围规制、债权出资的比例约束、债权出资责任机制五个方面对我国债权出资法律约束机制提出了设想。之后指出,建立和完善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规避债权出资的各项缺陷而造成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债权出资便利出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