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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腐合作在中外反腐合作中较突出,它是打击腐败分子、营造良好政治、经济环境的有效手段,是中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经历的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有助于了解其客观现状;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内容及特点,有助于对机制有较全面的认识;通过研究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效用,有助于客观、清晰地认识其地位和作用,为提升中美反腐合作机制的效用、促进中美反腐合作提供理论依据。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理论流派对国际机制是否为独立变量、其作用大小看法不一。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机制是独立变量,有时是唯一起作用的变量,该流派最肯定国际机制的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机制是独立变量,但国际机制作用的发挥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对国际机制作用大小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机制不是独立变量,对国际机制持怀疑的态度,在三大流派中最不重视国际机制的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观点较为中肯,即国际机制既有有效性,又存在局限性。文章使用历史分析法分析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发展。首先界定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起点。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公民同国外交往并不多,贪腐人员外逃现象极少,中美两国基本无实质性反腐合作。1978-1990年,中国公民同国外交往逐渐增多,贪腐人员外逃现象逐渐增多,中外反腐合作需求上升,此阶段中美反腐合作表现为零散性的特点。1990年起,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公民出境更加方便,腐败分子潜逃出境现象加剧使反腐败工作更加复杂、严峻,美国是腐败分子潜逃的最重要目的国之一,中美开展了一系列反腐合作。因此将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起点界定为1990年。接下来说明历史发展的逻辑。由于两国关系会对两国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两国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两国关系的影响,中美反腐合作的历史发展与两国整体关系的发展基本一致:1990-2002年,中美关系在斗争中曲折发展,中美反腐合作进展迟缓;2003-2008年,中美关系表面和谐,但背后仍有诸多摩擦,中美反腐合作平稳发展;2009年以来,中美关系不断深化,相应地,中美反腐合作逐渐深化。《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双边机制。同全球机制、区域性机制相比,双边机制在两国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因此,以上机制在中美反腐合作中发挥的作用最大。《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了双方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内容,为双方联合反腐提供了法律依据;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为双方反腐合作中最重要的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全球机制。该机制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建立的,权威性强,许多国家均基于该机制制订了国家间反腐合作的内容。由于签署的国家数量众多,该机制并未对具体国家间反腐合作作出规定,因此对中美两国的针对性不够强。《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中美反腐合作的区域性机制。该机制由中国主导参与,中国在该机制的建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美面临的贪腐情况有差异,这导致双方在机制建立、实施时的地位不对等,美方掌握机制制定的话语权,中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中美尚未签订引渡条约,中美反腐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中美反腐合作机制能为两国提供可靠信息并减少不确定性,使双方获得反腐方面的准确信息,进而提升双方合作热情,降低反腐成本。机制能确立两国反腐规则,《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及其他机制规定了双方的行为,如要求、禁止双方行为,从而对两国产生约束。中美反腐合作机制存在一些局限性。美国的“话语霸权”使双方在机制建立中地位不对等。美国牢牢掌握着机制的制定权,双方机制的达成需以美国同意为前提;由于双方合作的内容主要是美方配合中方,机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由美国对其实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