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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指由单一或多个侵权人基于同一或同质侵权行为,给较大数量的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人身伤害或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事故具有主体复杂、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估量、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以及对受害者采取救济措施非常困难等特征。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对任何一个国家与机构来说都是非常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的介入来解决大规模侵权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尽管在实践中这一模式对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救济,但仍然不能满足大量受害者的救济需求。与我国这种主要偏向于行政措施的做法有所不同的是,域外国家多采用司法救济和社会化救济相结合等多元化的救济机制来救济大规模侵权事故中的受害者。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这种以司法及社会救济为中心的救济模式也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结合我国之现实,在大规模侵权事故中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更加适合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主要是通过对2015年的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这一个案的描述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阐述的:第一部分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理经过、事故造成的影响以及事故的后续救济方式做了简要介绍和评析,从此次事故的处理特点入手得出在我国后续的大规模侵权事故中仅仅凭借单一的救济手段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只有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多种救济手段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才能保证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启示。第二部分从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我国现阶段大规模侵权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大规模侵权事故损害救济以国家救济为主导、司法救济困难、社会化救济不完善的现状。第三部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例,探讨了国外面对大规模侵权事故时的救济机制,分别从概念、发展历程、现实应用等方面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社会化救济规则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社会化救济模式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将各项制度的优缺点逐一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我国在处理大规模侵权事故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合理利用社会化救济方式、努力构建适合我国现状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的完善进行了论述,从完善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重塑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司法救济的完善以及以责任保险和救济基金为主的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完善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并从我国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新体系进行探索,以期在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处理中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