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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体育争议,如何解决体育争议成了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心的话题。而利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体育争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体育界的认可。首先一般来讲,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都是体育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用考虑其所涉及的争议是否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具有快速、经济、保密性强等特点,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以追求效益为目的。而且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国际体育法的研究需要把解决体育争议作为其重要部分,故国际体育仲裁在国际体育法中也应占有重要的地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国际体育仲裁与其他国际性质的仲裁(国际公法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但是国际体育仲裁还是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的。其次从国内的角度来讲,一些体育运动较为发达的国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利用仲裁方法解决体育争议的体育仲裁制度,譬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由于美国的职业体育运动较为发达,美国的体育仲裁也可分为业余和职业两部分,并且有关的规章规定所有产生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都可由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并且某些争议也可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但是其职业体育运动中的仲裁主要是与其集体谈判协议有关的,更多的是有关劳动争议的一种仲裁形式,尤其是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各有自己的仲裁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涉及棒球的棒球仲裁制度。加拿大职业体育运动中的仲裁和美国的情况类似,而其业余体育仲裁的解决机制则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内体育争议裁决机构而显得有些散乱。在澳大利亚,几乎各项体育运动都有自己内部的自治规范以及适用这些规范对纪律性争议进行裁判的裁决机构,而且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体育争议中心或者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至于英国,除了有关足球的争议仲裁外,还有体育争议解决小组。另外,除了法国是以体育调解制度解决争议外,欧盟的其他国家譬如意大利、比利时、德国等都可以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但是无论如何,利用仲裁方法解决体育争议并不能排斥法院对有关体育争议的管辖权,特别是有关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等时更是如此。再次,也是最主要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地位。1984年国际奥委会在前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后来因为瑞士最高法院的裁决而设立了专门对其监督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且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又设立了两个分院。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在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奥林匹克仲裁分院,随后在后来的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都设立了仲裁分院以仲裁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在国际足联和国际田联发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的声明以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一些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都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的规定、《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参加奥运会等大型运动会的报名表里有关仲裁条款的规定,尤其是后几种具有强制性性质的仲裁条款尤其需要引起注意。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过程,由于仲裁的争议的不同而分为依照普通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和包括奥运会仲裁在内的上诉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两种情况,但是由于奥运会仲裁的特殊性因此其也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仲裁程序进行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主要包括因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因非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两种情况。这些争议涉及的问题包括兴奋剂争议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行相适应原则、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对国家体育协会裁决的审查、国际体育运动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有关规范没有明文规定者不得罚、从轻原则、公平听审的权利、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运动员的权利等。尤其是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方面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并且其处罚措施多是取消参赛资格和附加的纪律性处罚。在非兴奋剂责任方面,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赞助合同问题、关联职业俱乐部的问题、参赛资格问题、国籍问题、运动场的比赛规范问题、商业广告问题、体育战略利益的考虑等。但是与兴奋剂争议相比较,只是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的数量相对较少。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分析则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进行裁决的时候一般不对裁判行为或者技术性的决定进行审查;在处理运动员和其所属的体育协会之间的争议时应当适用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育组织在做出裁决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应当严格适用体育组织的章程、规范或者条例,并且应当前后一致和公平地适用这些规范;有关兴奋剂的争议中适用的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本不用考虑当事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等。与国际私法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类似,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也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种情况。但是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争议事实的法律依据(实体法)是由于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公平和善良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等)而趋于全球化了,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则是由于把瑞士洛桑作为仲裁地从而适用瑞士法而当地化了。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其他国际性的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来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该条约。另外,根据《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承认。有关国家的法院也审理了一些与国际体育仲裁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向法院提起的上诉无非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即所谓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缺乏一个真正的仲裁组织所具有的独立性、其裁决违反公共政策、其没有尊重当事人要求公平听审的权利、其对有关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等几个方面。不过法院的裁决多是维持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决定,这也说明总体上法院还是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作是持支持态度的。除了某些程序上的问题或者公共政策问题外,法院是不愿意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提出质问的。最后,尽管中国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交往过程不算太多,但是由于中国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北京2008奥运会的即将召开,也需要我们去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应当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规定,制定体育仲裁法规,建立利用仲裁方法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并对体育运动的参与者进行仲裁方面的法制教育。唯有如此才能会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接轨,更好地促进体育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