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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联想集团收购IBM个人电脑部门的交易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该审查制度目前国内了解还不多。因此笔者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并针对中国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首先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渊源进行了探究: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和企业经济实力的相对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开始大量涌入美国,并购了不少美国企业,美国国内开始逐渐意识到防止国家安全受损害的问题;同期在美发生的一系列外资并购交易,尤其是富士通-Fairchild收购案,也反映出,当时美国既存的外资并购监管法律制度无法对国家安全进行切实有力的保护。在这种现实的要求下,美国1988年通过了《爱克逊-佛罗里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授权总统如果有确切证据认为外国人对美国实体进行合并、取得或接管所形成的控制有害于美国安全者,有权直接对该交易予以暂停或禁止。其后总统通过修正行政令的方式授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实施该修正案,财政部也公布了执行该条款的具体实施规定—《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Aequisitions and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这些构成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该审查制度的实体内容方面,本文主要从审查对象、审查标准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为“外国人对美国人的合并、取得或接管”,因此,集中对并购方“外国人”、被并购方“美国人”以及“合并、取得或接管”交易所涵盖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国家安全审查中要考虑是否达到两条标准:(一)总统有“可信的证据证明实施控制的外国利益”有损害国家安全的威胁”;(二)总统无法根据其他法律规定(Exon-Florio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除外)来适当、恰当地维护国家安全。如何界定“控制”和“国家安全”是理解这两条标准的重点,因此,文章着重对这两个关键定义进行了研究。其中,“国家安全”是该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际审查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安全”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国防和军事安全”,而是任何可能影响到和平和战争时期防卫国家安全能力的技术、信息、产业等等,而且审查时的五点考虑中还特别着重强调了美国在国家安全相关领域中的技术